圓滿戶外劇場係指位於文心森林公園內,臨近文心路及向上路側,圓形灰色造型圍牆內,有白色曲線頂蓋舞臺和露天觀眾席者,目前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負責管理,訂有「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使用管理辦法」,凡計畫於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者,檢具申請書表及活動企劃書,寄到40701 臺中市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8樓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收即可,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25404;Email:yuladaisuki0422@taichung.gov.tw 賴先生。
另,欲使用文心森林公園場域請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逕向管理機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維護科洽借,連絡電話:04-22289111#33500;若需使用公園內汽、機車停車場,請洽管理機關:臺中市政府停車管處04-22289111分機61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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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38961號令發布全文13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015190號令修正第4、8、9、11條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291634號令修正第7、8、10條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用及管理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以下簡稱本劇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申請在本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證件影本。
同一檔期有二以上申請人時,以文化局收件時間較先者優先。
檔期係指使用劇場的時間,含進場布置、演出及退場清除復原等所需時間在內。
第四條 申請人未於前條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如其申請檔期文化局尚未核准他人使用者,得受理臨時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提供使用。
第六條 申請辦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有毀損本劇場設施或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四、曾經使用本劇場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五、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第七條 申請案件經文化局核准使用者,申請人應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並與文化局簽訂場地使用契約。申請人逾期未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或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申請。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八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得免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其委外辦理之活動應繳交保證金;委外辦理費用包括場地使用費者,並應繳交場地使用費。
第九條 本劇場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應,不足部分由申請人負擔之。
第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申請人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前申請取消或更換檔期者,亦同。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或未於前項指定期限內申請取消或更換檔期,且無使用事實者,應扣除單日場地使用費售票活動或非售票活動項百分之二十,其餘費用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
第十一條 使用本劇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規章。
二、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並依建築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三、劇場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及明火表演。但因劇情需要,應經本府消防局許可,並將許可文件送文化局備查。
四、確依申請用途使用。
五、不得將場地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六、維護使用場區內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不得影響附近居家安寧。
七、不得在本劇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工作車輛應於本劇場規定動線進出,不得駛進綠地或逗留於場區內。
違反前項規定之ㄧ者,文化局得廢止或撤銷其使用核准,保證金及已繳場地使用費均不予退還。如有毀損設施設備,申請人應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者,文化局得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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