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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公告

【公告】於本市圓滿戶外劇場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函

*機關地址:40758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承辦人:戴伯彰

*電話:04-22580606-173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稅文分字第1032314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貴局協助宣導,於本市圓滿戶外劇場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其相關規定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計、場地租借部門及團體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應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活動部分,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以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
  5. 舞廳或舞場
  6.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二、辦理徵免手續義務部分,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三、未辦理徵免手續處罰部分,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四、違反代徵義務處罰部份,依娛樂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五、對於臨時舉辦收費之娛樂活動,不論是否符合免稅條件,皆應依前揭規定向本分局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

六、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請撥本分局電話:(04)22580606、總局(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相關資訊及申請表格請上本局網站參閱(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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